南京李姓一女子利用航班延誤險“騙保”300多萬元,現在以涉嫌“詐騙罪”被抓。其實很大的疑問是:這個女子是憑借自己的專業能力,去判斷天氣,成功預測出900次航班延誤。在這種情況下,女子真的“犯罪”了?
事發過程和警方行動,已經抓獲“犯罪嫌疑人”
在2020年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鼓樓派出所接到報警,有一位某保險公司負責人陳先生,其在辦理機票延誤險賠付時,查出多人使用不同身份證號多次投保且多次理賠,保險公司懷疑金融機構遭遇了保險詐騙。
南京警方經過偵察,最終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某。后面查明,李某從2015年,用親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飛機延誤,在這5年期間累計“騙取”保險理賠金高達300多萬元。目前,她因涉嫌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仔細分析李某的單筆“犯罪”經過,更像是鉆漏洞,薅羊毛
從成功一單保險理賠案例,進行分析:
第一步,成功挑選出延誤率高的航班。李某過去曾經有過航空服務類工作經歷,對于航班在何種情況下會導致延誤,有著專業認識和判斷。為此她在網絡上挑選了延誤率較高的航班,再去查該航班的航程中有沒有極端天氣。
第二步,利用各種不同身份購買飛機票并大量投航班延誤險。李某從親朋好友處得到20多個身份證號以及護照號(有可能是編造謊話拿來使用),為逃避訂票系統的核查,李某從這20多個身份證虛構不同職業身份購買機票。李某每次購買機票時,都要用四五個身份,以便多購買幾張機票。然后每張機票,最多購買30到40份延誤險。
第三步,緊盯航班信息,未成功則選擇退票,成功則選擇索賠。當然李某根本不會去乘坐這些航班,在航班起飛前李某時刻關注航班動態,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會延誤,她就會爭取在飛機起飛之前把機票退掉,損失一定的退票費,盡量減少損失。一旦航班出現延誤,李某便著手利用保單向保險公司索賠。
仔細分析下,除了李某沒有主觀需要做飛機的意圖外,更像是一種風險投資生意,如果飛機如期起飛,李某損失退票費和保險費,如果飛機延誤,李某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至于其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購買機票和投保,也不違法啊,沒有損害第三方利益啊。
保險公司的產品不就是概率分析,同李某和廣大旅客做了航班是否準時起飛的不同判斷和對賭啊。如果覺得航班延誤險產品設計的不對,風險不對稱,可以暫停發售。為什么會覺得是詐騙呢?
針對金融機構的交易往來,詐騙罪名是不是被濫用了,金融機構同客戶有平等的法律關系嗎?
其實此類事情,同銀行信用卡欠款未還,銀行說涉嫌信用卡詐騙罪,這類事情是有著異曲同工的爭議。那就是金融機構是不是濫用了法律給與的保護權力?!1.我國過去金融機構都是國有的,為了保護國有資產不受損害,所以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金融機構一直處在強勢的法律地位。例如此次涉及到的保險公司。但是仔細看看細節,首先是延誤險產品設計有問題;其次也是周瑜打黃蓋,一個愿買,一個愿賣;最后反問下,那么其他獲賠的乘客,是不是也有問題?
現在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已經是股份制混合所有制企業了,在一定程度上,所有各方都是是民事主體,按照民法規定,那么都是平等關系,是不是應該將法律中給予金融機構優勢地位的不平等關系的條文給改了?
2,再看類似的信用卡透支未還,銀行一邊計算著最少年化18%的利息作為風險補償,另外一方面還找著外包催收施加壓力,還高高舉著信用卡詐騙罪這條刑事罪名來對待拖欠者,本來是不是也是不平等的民事關系,突然因為保護金融機構,而變成了刑事起訴?想想看,有幾個用卡人懂法,當看到刑法中真的有這個罪名,是不是莫名就恐慌起來呢?誰真正明白信用卡詐騙罪構成的三要素呢?3.再回到本事件,涉嫌“保險詐騙罪”,同樣也是民事行為刑事化。什么叫騙保?如果真的要構成欺詐,舉個例子,那應該是在延誤險方面,應該是李某先買了一大堆延誤險,然后在飛機起飛前打一個電話:有危險物在飛機上!飛機肯定延誤,李某賺取延誤賠償。而本事件中,李某對飛機未做任何不利行動。也就是說,飛機延誤與李某沒有直接或間接原因,都是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李某賺的是產品缺陷和概率的錢啊。
推而廣之,如果這樣的話,是不是每一個被賠付的旅客都有惡意的主觀目的,如果航班延誤的話,得到理賠都是由嫌疑的呢?想想令人毛骨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