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性質的學校?一般作為公辦學校是不存在學校不給老師買社保的情況,因為每年單位預算當中都是列入了社保費用的。學校不給老師買社保的情況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民辦學校,二是臨時性代課老師等。
公辦學校是屬于事業單位,作為事業單位從2014年10月全部開始繳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特別是2014年10月之后參加工作的老師更要重視社保的繳納問題,按照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精神,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繳費達到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金,計算養老金時不再是按照工齡來辦理退休,而是按照繳費年限來辦理退休,視同繳費年限在2014年10月之后參加工作的老師來說已經不存在,老師作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編制內職工的社保繳費全部納入了財政預算和學校的經費預算,所以不存在不繳納的問題。
作為公辦學校的編制外老師,或者是勞務派遣性質的老師,只要和學校簽訂了勞動合同,也屬于應當繳納社保的范疇。對于這部分老師的經費預算也是納入財政預算或是學校經費預算的,可能個別學校的在編制經費預算時沒有納入預算,也應該列入其他經費中安排。所以對于公辦學校中使用的代課老師,編制外老師,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時為這部分老師繳納社保。學校屬于國家事業單位,在這方面應該帶頭遵守國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費有困難要積極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是財政部門反映和報告,本來編制外老師工資待遇就不高,如果再不繳納社保,對這部分人員的權益也是一種損害。
民辦學校作為民辦事業單位,也是屬于強制性繳納的社保的單位,民辦學校的老師作為學校聘用的勞動者,學校有義務有責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約定和社保法的規定,按時足額為學校老師繳納社保。由于民辦學校大都是采取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管理方式,所以個別學校在資金來源受限,收入小于支出的情況下,可能會在社保的繳納上做文章,不能按時為老師繳納社保或是不為老師繳納社保。不管什么情況,只要不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為老師繳納社保都是不合法的,也屬于違反社保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對于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為老師繳納的社保的情形,我想老師作為知識分子,法律法規的意識和維權的意識應該比一般農民工要強,投訴無門的情況一般不會存在,但是投訴的渠道和方式不對可能是主要原因,解決問題的辦法有這么幾種。一是和學校溝通協商。學校作為教書育人的地方,一般法律法規意識也是比較強的,而且從管理者到被管理者都是知識分子,不少人還是高級知識分子,所以協商是最好的渠道;二是如果協商不成,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三是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后繼續處理。
綜上所述,學校不給老師繳納社保,對于公辦學校的編制內老師,這種情況一般是不存在的;但對于編制外老師這種情況有可能發生,需要及時和學校溝通或者向教育行政部門反映;民辦學校老師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處理,可以按照有關勞動法規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