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更正的是不是欠繳了養老金而是養老保險。如果在破產之前欠繳的,在破產清算時應該補繳,如果破產清算之時沒有補繳的,現在來打這個官司難度就比較大了。
破產分為自行破產和法院受理而宣告破產等情況,但是目前很多企業基本上都屬于自行破產,而沒有按照破產法的規定履行法定的破產程序,如果屬于自行破產之前發生的欠繳養老保險等情況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實際還不屬于破產,最多只能屬于停產,這種情況產生的養老保險欠繳等情況,還是只能通過勞動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等方式來解決。當然這種方式的難度是比較大的。比如你已經與原企業已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有的甚至給了經濟補償,但是當時在結算經濟補償時,沒有提出欠繳養老保險等社保費用的補繳問題,在提起勞動仲裁或是起訴時,對于證據材料的收集是比較難的,還有一個訴訟時效的問題,訴訟主體的問題。而且即使訴訟或是仲裁成功,但是補繳費的執行仍然存在很大的問題。
如果企業是按照正常的破產程序處理破產問題,這個相對就要好辦得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以后,要成立相應的破產清算機構,在進行債務清理時,原拖欠的職工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仍然屬于優先支付的范疇,可通過優先清算的方式為職工補發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如果在破產清算時這部分錢應該優先進行了補繳的,除非在清算時在支付其他債務后已經沒有剩余資金或是資產可供變賣,導致職工社保仍然處于欠繳狀態。畢竟按照破產法的規定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屬于第四的順序。
按照你的描述,你實際上是屬于破產企業的下崗職工,在破產時對于公司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用實際上沒有處理的,現在該公司重組以后繼承了過去的債權債務的,是可以要求重整以后的企業承擔養老保險費等補繳的。但由于時過境遷,起訴或是仲裁所需要的證據也很難收集,加上訴訟的時效性等,這個官司的難度也是比較大的。所以只能作為一個教訓,一個警示的案例供今后遇到這種情況的朋友來參考,所有問題都需要在破產程序開始之前處理,沒有經過破產程序的,要在離開企業之前處理完畢,這才是處理這類問題的最佳時機。
綜上所述,破產企業下崗職工,如果經過正規的破產程序,對于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用等,屬于優先支付的范疇,在職工下崗之時應該是能夠得到解決的;如果在員工下崗之前通過經濟補償等手段進行了補償的,同時補償費用中包含了社會保險費用的,則不屬于補交范疇;如果沒有經過正規的程序進行破產的,可以向原企業業主進行追繳,但是實際操作難度非常大,需要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