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社會保險,還需要買商業保險嗎?
談到保險,人們可能首先想到的是社會保險,目前在城市幾乎每個人都至少參保了一項社會保險。正因為如此,才經常會聽到有消費者說:“我已經買了社會保險,不需要再買商業保險了。”乍一聽這話好像有道理,可事實果真如此嗎?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雖同為“保險”,但存在很大區別。其主要不同在于:
(1)實施方式不同。商業保險是一種自愿保險,只有少數險種(如交強險)是強制性險種,而社會保險的險種均為強制性險種,主要體現的是社會公平。
(2)舉辦主體不同。商業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舉辦,遵循等價有償的商業原則,而社會保險一般由政府舉辦,是以社會安定為目的的非營利性保險。
(3)保費來源不同。商業保險的保費是由投保人個人交納,而社會保險的保費一般由政府、企業和個人一起承擔。
(4)保險金額不同。商業保險中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由保險價值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的需要及支付能力決定,而社會保險的保險金額由國家統一規定,一般只能保證基本生活、醫療等保障需要。

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多種供給主體相互配合、保障類型和方式多樣化、能為公民提供較高保障水平和較全面保障內容的有機體系。以養老保障為例,世界銀行提倡“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公共年金計劃(基本養老),第二支柱是職業年金計劃(企業年金),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計劃。其中,公共年金計劃屬于社會保險的內容,職業年金屬于企業福利的內容,而個人儲蓄計劃則主要屬于商業保險的范疇。由于政府提供的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即滿足社會保障的基本需求,所以,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許多國家都注意引導和鼓勵商業保險的發展,著力發展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從而提高社會保障的整體水平。我國憲法第14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由于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還比較低,不具備建立全國統一的全覆蓋、高保障的社會保障體制的條件,為了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高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性,重要任務之一就是加快商業保險的發展,以此擴大社會保障體系的覆蓋面和保障度。

個人和家庭的風險保障需求是多方面的,而且不同的個人和家庭,保障需求的層次也不一樣。由于社會保險只提供基本層次的養老和醫療保障需求,所以,對于許多人來說,無論是額度還是險種,都是不夠的。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具有很強的互補性,共同服務于人們的風險保障需求。由于商業保險的種類遠比社會保險豐富,且除少數強制性險種外,購買決策完全由個人做出,所以,在享受國家提供的社會保險福利的同時,如果能有選擇性地購買一些商業保險,不僅可提高風險保障的水平或程度,還可填補社會保險的空缺,彌補社會保險的不足,從而豐富個人和家庭的保險規劃方案,提升個人和家庭的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