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單位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一)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的;
(三)單位撤銷、破產、解散的。
職工調動工作,原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和賬戶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或憑有效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封存:
(一)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的,原單位應當自終止勞動關系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托銀行辦理職工個人賬戶在本單位封存手續。
(二)單位撤銷、破產、解散清算期間,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應到管理中心辦理單位賬戶注銷登記。原單位職工勞動關系未落實到新的繳存單位的,由原單位或清算組到管理中心辦理職工個人賬戶轉入管理中心托管集中封存戶手續。
轉入集中封存戶的職工重新就業后,新單位應辦理該職工個人賬戶轉入新單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