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勞動爭議仲裁院是維護職工權益的一類部門,不過勞動爭議仲裁院也有其受理范圍。簡單說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范圍僅僅限于勞動爭議而已。
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這從來不是爭議。這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督促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保,職工應當向社保經辦部門或者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維權。
但實際上有些東西非常復雜,為什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勞動監察部門卻建議仲裁呢?
因為,勞動維權的時候很容易出現勞動關系不確定。比如職工認為是2008年就參加工作,而企業認為是2010年才發放的工資,這樣就是爭議。
因為職工和企業可能在存續勞動關系上存在爭議,需要確認勞動關系。確認勞動關系屬于勞動爭議仲裁院的受理范疇。
只要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就有職責為職工繳納。不管是職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還是社保經辦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費追繳,都能夠得到有效支持。
但是,勞動監察部門的受理時效是兩年。受理時效從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比如用人單位2010年到2015年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2016年開始為職工繳納社保。繳納社保的時候違法行為就結束了。到現在已經超過兩年了,現在在去維權勞動監察就會以超出受理實效為由,拒絕立案了。
不過,社會保險費的補繳,是沒有兩年時效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社會保險費補繳超過兩年的案子時,應當以事實為根據允許社會保險補繳。
可是,沒有勞動監察部門幫助我們維權,那么職工就處于弱勢地位了。所以,建議勞動者維權一定要趁早,盡量不要超過兩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