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輪國企改革中,為了解決好員工問題,確實在很多地方都推出了買斷工齡的做法。
由于當時還沒有國企改革的具體意見和制度,各地在推進國企改革中,都是依據(jù)本地實際,自定政策,且相互參照。因此,買斷工齡的現(xiàn)象還比較嚴重。
買斷工齡的結(jié)果,自然是工人走向社會。由于買斷標準往往很低,尤其是工齡不長的員工,幾乎沒有拿到錢。因此,只能重謀職業(yè)。有一定技能的,還能謀求到一份說得過去的工作。沒有技能的,由于找不到合適的工作,只能依靠擺地攤、開小川店等謀生。更重要的,凡買斷工齡者,也沒有建立良好的社會保障工作,屬于真正的無單位、無“戶口”、無保障者。因此,買斷工齡者大多生活過得比較艱苦。
由于當時的買斷工齡政策,都是地方正式文件上明確提出的,在沒有更多上位法的情況下,也無法認定其是違法的。只是,苦了買斷工齡后的工人們。因此,在此后的改革中,買斷工齡的做法是不適合繼續(xù)采用的。工齡不能作為商品,工人與企業(yè)之間,只能用勞動關(guān)系確定下來,自由選擇、雙向選擇。否則,會給工人帶來傷害。同時,對員工離開企業(yè)后的社會保障工作,必須認真抓好,防止員工在失去工作的同時,還失去社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