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中,不給員工交社保的企業還有不少,其中差一點的直接就完全不給交,好一點的可能會稍微多給一點補助。為了嚇唬員工,還會口頭甚至簽協議,約定放棄社保和不要求補繳。這樣的協議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社保可以自愿放棄么?
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不因協商約定而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不給交社保是雙輸的局面
社保代表著生活中最常見的風向,使人“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失有所助、傷有所保、育有所補”。沒有社保意味著出了事情只能自己扛。而企業也要承擔更多的法律風向,可謂是雙輸。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不給交社保,員工可要求經濟補償
企業不給交社保,員工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在補繳社保的基礎上,要求單位給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