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向社會公布35家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名稱及法人代表姓名,上海家易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中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上海浦南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等名列其中。
據上海市社保中心介紹,上海約有60萬戶參保單位,參保繳費人數約1000萬人。絕大多數用人單位都能自覺依法履行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義務。但也有少數用人單位缺乏依法繳費意識,不遵守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不履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損害了職工合法權益。
近年來,本市陸續對外公布了一批欠繳社會保險費單位。這些單位普遍存在欠費金額大、欠繳時間長,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多次催繳、上門檢查仍未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因此,根據相關規定,由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經依法征收后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實施公示。社會公開告示內容主要為欠繳社會保險費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姓名、單位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參保所在地及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欠費單位及時還款,切實維護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將會承擔什么法律后果呢?
提示一
勞動者可提出解約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保金,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城鎮職工用人單位應依法實施社會保險登記、職工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社保金的計算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而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動者以用人單位 未繳納 社保金為由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于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 未繳納 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引起的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 及時、足額 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本市公布的這些欠繳社會保險費單位,存在欠費金額大、欠繳時間長,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多次催繳、上門檢查仍未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顯然屬于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 未繳納 社保金,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提示二
賠償勞動者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院認為,對于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對于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則屬于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自2011年1月1日起,上海市各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社會保險繳費爭議。自2014年7月1日起,上海市各級仲裁機構不再受理社會保險繳費爭議案件。但用人單位若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從而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按照現有法律法規,醫療保險不能通過事后補繳保險費而享受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未能依法為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導致員工患病后,因無法享受醫療保險遇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原則上將判令用人單位賠償員工所遭受的損失,即判令用人單位按當地醫療保險待遇標準,賠償員工損失。
再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該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還有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相關案例】2015年1月,余小姐與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止,其中試用期3個月,職位為行政專員,月薪6800元。2015年2月7日下午,余小姐因腰椎疾病赴醫院治療,醫生開具了5天的病假。2月12日,醫生通知余小姐入院接受手術治療。然而,讓余小姐沒有想到的是,在辦理出院手續時她發現,自己的醫保賬戶正處于封存狀態,并不能享受在職職工的醫保待遇。余小姐無奈只得自己承擔了4.7萬元的醫療費用。
余小姐了解到,自己在2014年12月辭職后,原單位于2015年1月7日為她辦理了賬戶轉出手續。新公司2月17日才為其辦理社保登記手續,而且1月份的社保費用直到3月份才補繳。正是因為這1個多月的時間差,導致了其醫保賬戶在2015年2月15日起被封存。在余小姐看來,自己與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實際也在公司工作,由于公司沒有及時繳納社保費,導致其出院時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公司理應承擔4.7萬元醫藥費中原本屬于醫??蓤箐N的部分2.56萬元。
醫保賬戶封存期間的醫療費到底該由誰來承擔?余小姐與公司為此對簿公堂。庭審中,公司認為,余小姐1月19日入職,公司在2月17日辦理社保登記手續,未超過《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三十日合法期限。余小姐不能享受醫保待遇是因為其個人賬戶被停止計入,而停止計入的原因是勞動關系轉移產生的正常情形,并非公司應當繳納而未繳納的情形,不應由公司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余小姐在1月19日入職新公司處,按照常理,可自1月19日起依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余小姐在入職前,原用人單位已經為其辦理了社保賬戶轉出手續,新的公司也有充足時間為余小姐辦理社保登記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不存在客觀障礙。但公司直至2月17日才為余小姐辦理社保登記手續,導致余小姐的醫保賬戶被封存而無法享受相應醫保待遇。公司雖在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內為余小姐辦理了社保登記手續,但卻未能遵循及時辦理的原則,對此造成的損失公司不能免責,相關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公司承擔。
提示三
有關部門將加收滯納金,或再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提示四
違法行為將會被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實施公開告示單位的違法行為將會被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今年6月23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規定,嚴重失信主體將被限制進入相關市場、進入相關行業、擔任相關任職、開展相關金融業務、享受相關公共政策、獲得相關榮譽稱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