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管理社會保險事務,養老保險、醫療、生育、工傷、失業五項社會保險分別由不同的機構經辦,其中養老" /> 衡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管理社會保險事務,養老保險、醫療、生育、工傷、失業五項社會保險分別由不同的機構經辦,其中養老"/>
一、社保經辦機構及社保費稅務代征基本情況
衡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管理社會保險事務,養老保險、醫療、生育、工傷、失業五項社會保險分別由不同的機構經辦,其中養老保險又分為企業、機關事業單位、農村三個經辦機構。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社會保險的五個險種處于 五險分立 的狀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還是存在著集權不夠、部門分割、協調不好的諸多缺陷。許多參保單位根據自己需要,選擇性地參加五險中的幾種或者只是一種社保。各個險種的各單位參保人數、人員不一致,沒有做到應保盡保,應繳盡繳,各項保險沒有全覆蓋。
在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環節上,由各個部門各自征繳。其中企業養老保險中的極少數單位由稅務部門代征,全年征繳不過60余萬元。稅務代征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工作銜接不到位,影響業務辦理。經過這幾年稅務代征企業養老保險費的情況來看,稅務代征不僅增加了業務環節,增加了工作量,工作銜接不夠,導致社保、地稅、財政、銀行等部門間票據傳遞滯后,對賬難,錯票、漏票、串戶等現象十分普遍,直接影響社保機構正常經辦業務。二是業務繁瑣不便民,影響辦事效率。由于稅務代征環節多,手續繁瑣,參保單位當月及時繳納養老保險費,通過稅務到銀行,銀行到財政專戶,財政專戶到社保,最后社保記錄個人賬戶。過程漫長,因為工作中增加了流程,協調不順暢,存在用人單位養老保險費已繳稅務專戶,沒有及時轉到社保基金專戶,而造成單位退休人員當月不能及時登賬辦理退休,企業和退休人員有很大反響。
二、社會保險費稅務代征的建議
社會保險費稅務代征屬于政府行政效能改革,必須遵循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則。改革需要操作藝術,其精髓在于如何把復雜的問題用簡便的方式予以妥善處理,而不是相反。作為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組織和管理的行政,必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做到投入少,產出高,也就能取得整個社會對行政主體的權威性的認同。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讓老百姓減少辦事成本,順利快捷地將事辦好。為實現以上目標,我們應從以下幾點著手解決問題。
(一)調整人社部門機構設置,實現 五險合一 。
針對 五險分立 的現狀,要采適當調整機構,避免社會保障相關部門各自為政,從而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建立一個整合協調、運轉高效的社會保險管理體系,從而更好地服務社會。社會保險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城鎮職工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實行統一登記、統一人數、統一基數、統一征繳和統一稽核的 五險合一 。 五險合一 總的原則是要 集中共性,保留個性 ,通過共性的紐帶,使分散的各險種共性業務在各經辦機構之間能有機地聯系起來。
1、 五險合一 的機制設置。設立 五險合一 專門工作機構,配備專職的工作人員,提供必需的經費保障,這是在現有經辦機構分設情況下實行 五險合一 的基礎和前提。新設立的 五險合一 經辦機構負責各項社會保險統一繳費基數的申報、征繳和稽核工作,以及逐步實現 一單征繳、集中撥付、五險一卡 的目標,同時不妨礙現有經辦機構主要業務的獨立運作。
2、 五險合一 的業務運行。首先,要對現實的各項社會保險業務運作進行一定的調整和關聯,把原先分散的各不聯系的各險種并列式業務運作變成頭尾有序、分合有序的流水式業務運作。其次,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的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整合,統一系統軟件,通過數據中心和信息網絡建設,實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信息聯網和數據共享。實現五險統一登記、統一測算、統一打單、統一征繳。
3、 五險合一 的制度建設。為確保 五險合一 工作順利開展,真正實現統一參保人員,統一繳費基數,統一征繳撥付的目標,應建立一系列的業務流程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高效、公開、透明的辦事流程,從參保審核——基金征繳——集中撥付——基金稽核工作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做到凡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的險種必須全部參加,單位的繳費工資與參保人數的五險必須統一。建立健全整體聯動機制,各社保經辦機構和人社部門其他機構都要協調配合、有效聯動,共同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
4、 五險合一 的監督檢查。加大社會保險申報審核和稽核工作力度,尤其要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征繳的日常稽核和重點稽核,對社會保險征繳中存在的瞞報、漏報等情況進行清查和處理,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交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查處。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要充分行使好勞動保障監察職能,加大執法力度。
(二)協調各單位職能,實現社會保險費稅務代征。
在完成人社部門 五險合一 后,要協調人社、稅務、財政和銀行等部門,理順關系,實現社會保險費稅務代征。
1、完善法律制度建設。雖然國家稅務總局早在2002年就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工作的指導意見》,但和其他省(市)相比較,我省還沒有出臺法規明確地稅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因此我們建議上級機關要加快社會保險費相關法律的立法進程,希望能從省一級政府機關或立法機關層面,以地方性法律法規的形式,對強制執行進行執法主體的明確,提高立法層次,為發揮社會保險費統籌共濟的功能和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發揮其政府社會保障的功能。
2、制定代征實施細則。目前全省各地地稅部門征繳社保費的模式基本一致,但是具體規定并不一致,比如繳費基數計算辦法、費率、扣除項目等等都不盡相同。而部門聯系、政策業務的處理更是各自為政,沒有參照的模本,導致各地制定執行社保費的相關政策都比較隨意、不嚴肅,這嚴重制約著社保費征繳管理的繼續深入改革完善。希望上級部門會同研究和制定地稅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實施細則及有關管理辦法,來統一各地的做法。并規范辦事程序、優化業務流程,提高經辦能力和服務質量。
3、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對人社、稅務、財政、銀行等單位的業務系統進行整合,通過數據中心和信息網絡建設,實現各部門之間的信息聯網和數據共享。特別是要提高社保部門管理軟件與地稅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加強地稅數據和社保數據的比對,通過比對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通過稅保聯網,開發更多實用的功能,便于社保費的征管。
三、社會保險費稅務代征實施步驟
社會保險費稅務代征牽涉部門多,千頭萬緒,屬政府行政效能改革的系統工程,必須制定詳細的工作步驟實施。
(一)第一階段為準備階段。
本階段是為社會保險費稅務代征做準備,時間約需1年。首先,人社部門進行機構改革,增設相應的經辦機構,配備人員,業務整合,實現 五險合一 。各經辦機構進行充分的磨合,并運行一段時間,解決期間出現的一系列業務方面的問題。其次,稅務、銀行、財政的部門要熟悉有關社會保險方面的政策和業務,為社會保險費稅務代征做必要的知識準備。
(二)第二階段為過渡階段。
本階段由人社部門挑選少量的正常繳費單位,交由稅務部門實現代征。從征收角度看,地稅機關的優勢在于方便敦促企業繳費,可以有效地利用自身優勢,監督企業繳費情況是否真實準確,并及時入庫。在運行期間積極與人社部門協調好,解決社會保險代征過程中的一系列問題,為全面實施階段積累經驗。本階段需時半年。
(三)第三階段為全面實施階段。
通過第二階段社會保險費征收實踐,就會形成切實有效的管理辦法,對社會保險代征有指導和借鑒作用。考慮到提高效率和征收管理分離的需要,人社部門將全部參保單位交由稅務部門實現代征。由稅務機關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大政方針,符合社會保障稅的發展方向,也是為日后 費改稅 打好基礎。本階段需時1年。
(四)第四階段為 費改稅 階段。
開征社會保障稅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取的社會保障籌資方式。目前,在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170多個國家中,已有130多個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障稅。中央政府應對現行的征收機制進行科學研判,逐步引導社會保險費向單一征收主體發展。改革我國現行社會保障體制機制,實行 費改稅 ,是大勢所趨,是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險法律保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