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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于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濟寧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政策吧!

1、第三條 住房實物分配系指職工(含配偶)通過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行為:購買或租住單位自管公房、房管部門管理的直管公房;享受經房改部門批準的集資合作建房、資助購房;享受單位組織委托房地產開發商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享受單位組織購買并享受單位補貼的經濟適用住房或其他商品房。
2、第五條 住房補貼可采取按月發放或一次性發放的方式,也可采取按月發放和一次性發放兩者相結合的方式。符合發放條件的,住房補貼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標準實行一次性計發。
離退休的職工,家庭住房實物分配面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1)、(2)款之規定認定。符合發放條件的,其住房補貼實行分段計算一次性發放。
現在購房已不同于以往,由于新的住房分配制度,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途徑中住房補貼尤其重要,因為是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重要資金來源。
國家對于享受住房補貼的相關規定:
1、對職工因未享受國家福利分房政策,或雖已享受國家福利分房但未達規定面積標準的,單位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補貼標準,一次性或按月計入職工個人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專用賬戶的住房補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對無住房職工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現金補貼。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以及職工應享有的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
3、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是職工,目前,經濟發達地方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已經實施,企業根據自身的條件參照執行,經濟欠發展的地區還無法實施。
4、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規定面積標準住房的職工不享受住房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補貼。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住房補貼辦法和職工住房面積標準按地方政府規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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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日前首次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規范性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改革性補貼、崗位津貼發放問題,嚴禁在省、市規定的項目外新設項目或自行提高發放標準。各縣(市、區)及各部門自行建立的崗位津貼以及在國家規定之外自行擴大范圍和提高標準的一律取消。
濟寧市人社局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績效工資)管理的意見》中提出,嚴禁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嚴禁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嚴禁違反公務員獎勵有關規定,以各種名義普遍發放各類獎金,嚴禁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
績效工資主要體現事業單位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績效工資總量暫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額度和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水平核定。其中,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核定;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與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核定。各事業單位原自行發放的,經清理核查資金來源合法合規的津貼補貼、獎金項目,如各單位按照政府有關搞活內部收入分配政策自行建立和發放的、資金來源合法的津貼補貼等,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批后納入績效工資總量,不再另行發放。嚴禁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津貼補貼或獎金,嚴禁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嚴禁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
同時,該意見還明確了依規發放改革性補貼和依規發放崗位津貼。改革性補貼主要包括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物業補貼等項目。嚴禁在省、市規定的項目外新設項目或自行提高發放標準。崗位津貼方面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標準和范圍,報經同級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后執行。各縣(市、區)及各部門自行建立的崗位津貼以及在國家規定之外自行擴大范圍和提高標準的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