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許某出生于1946年,江西省吉水縣人。2011年7月,該縣開始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許某戶籍已遷至廣西桂林市,但憑著原來留存的戶籍資料,他申請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并通過審核。2011年7月至2016年7月,許某領取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4240元。許某戶籍遷至桂林市后,同一時段又在桂林市領取了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許某想知道,他的行為屬于重復領取養老金嗎?重復領取的養老金是否要退回?
解答:許某領取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同一時段又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按照相關規定,許某的行為屬于重復領取養老金,應將其重復領取的養老金4240元上交專戶。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八條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予以退還。周建軍
( 責編:hj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