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認為還是會有影響的,但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在每個人的一生中,可能有幾段在崗職工的經歷,也有幾段靈活就業人員的經歷,這是不奇怪的,由于繳費基數等方面形成的差異,企業職工改成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金其實是有差別的。
我給大家講講我的親身經歷。我在從機關單位辭職以后,一直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的職工養老保險,從1999年到2008年這段時間都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老家繳納的,直到2008年我才將自己的養老保險轉到重慶工作的單位,直到2015年7月辦理退休。在我社保繳費記錄中我查了一下系統登記的情況,大概是這樣登記的,具有連續繳費年限的靈活就業人員,單位在崗職工。也就是每一段的繳費情況,社保部門的記載都是非常清楚的,靈活人員繳費的年限,一般都要記載為具有繳費年限的靈活就業人員,單位職工一般就記載為公司的名稱。
但是不管你是靈活就業人員也好,還在單位在崗職工也好,繳費年限都是累計來計算的。同樣是我,在我的繳費年限中,既有視同繳費年限,也有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年限,還有單位的繳費年限。但在辦理退休時,都會將這些不同的繳費年限拉通來累計計算,在計算出一個平均繳費指數工資,在計算基礎養老金時,這個平均繳費指數工資是非常關鍵的,在退休前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比較固定的情況下,平均繳費指數工資越高,基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就會越高。
從單位職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以后,其實繳費方式、養老金計算的方式等都不會變化,但是變化的是平均繳費指數工資。在單位繳費時,除了單位繳費部分以外,個人繳費部分是按照本人的實際工資來作為繳費基數的,只有當本人的實際工資低于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時,才能按照本人實際工資的60%來作為繳費基數;但是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以后,由于本人沒有工資收入,也無法確定的每月的收入是多少,所以只能按照上一年度的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來作為繳費基數。由于上一年度的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每年不一樣,而且都是處于增長的態勢,所以和在崗時的繳費基數也是完全不一樣的,在這種情況下,由在崗職工繳費以后,后來因為離職辭職的原因,改成了按照靈活就業人員身份來繳納養老保險,兩者的繳費基數是完全不同的,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有可能高于按照單位繳納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也有可能低于按照單位職工繳費時的繳費基數,由于繳費基數的變化,導致平均繳費指數工資差別比較大,同時對個人賬戶的影響也比較大,所以養老金肯定是不一樣的。但這是這種變化和影響不是因為有單位繳費改變為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造成的,而是由于繳費基數的不同造成的。
綜上所述,由企業職工改變成靈活就業人員,只要還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方式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金的計算和企業職工辦理退休的計算方式沒有變化,但由于繳費基數的變化,導致平均繳費指數工資的變化,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變化,兩者的養老金是有明顯差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