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借款申請人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或符合國家規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本市擔保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審核。管理中心對借款申請人或受委托銀行提交的申請材料按規定進行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同時通知借款申請人。
(三)簽約。受委托銀行和借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申請人購買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單位應提供階段性擔保并在借款合同上蓋章確認,保證期限至取得土地房屋他項權證并送交受委托銀行之日止。
(四)擔保。受委托銀行和借款申請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辦理擔保手續。采用抵押擔保方式的,受委托銀行應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采用質押和保證擔保方式的,受委托銀行應在管理中心約定時間內辦妥擔保手續。
(五)復核。管理中心對借款申請人或受委托銀行送審的借款合同、抵押登記證明等材料進行復核后,通知受委托銀行放款。
(六)放款。受委托銀行以轉賬方式將貸款資金劃轉至借款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戶籍證明以及婚姻狀況證明;
(二)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三)首期款支付憑證;
(四)收入證明;
(五)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
(六)管理中心規定的擔保材料;
(七)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貸款用途分別提交管理中心規定的相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