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溫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指南》規定,溫州提取公積金所需材料如下: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攜帶以下資料到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1、《溫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
2、職工本人身份證 ;
除上述材料,按不同提取情形,還需分別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
購買商品住房的,提供商品房買賣 合同 需先經備案登記)和各期購房款的收款收據。如已開具正式發票的,提供銷售不動產 專用發票 (如專用發票原件已被產權登記發證部門收取的,可提供專用發票 復印件和契稅證原件)。
購買“二手”住房的,提供房產買賣合同及稅務部門開具的銷售不動產 專用發票 或契稅證。
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 ,以及公有舊公房出售分戶審批表的復印件。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經濟適用住房銷售 合同 和各期購房款的收款收據。如已開具正式發票的,提供銷售不動產 專用發票 (如專用發票原件已被產權登記發證部門收取的,可提供專用發票 復印件和契稅證原件)。
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遷 協議書 和各期購房款的收款收據。如已開具正式發票的,提供銷售不動產 專用發票 (如專用發票原件已被產權登記發證部門收取的,可提供專用發票 復印件和契稅證原件)。
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鄉鎮或城鎮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及建房所需費用的預算或報告。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及翻建房屋所需費用的預算或報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關于應該大修的鑒定報告書,以及大修房屋所需費用的預算或報告。
2、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
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
提前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供提前還款單或提前還款證明書。
提前償還商業銀行的住房消費貸款的,提供住房消費借款合同和提前還貸 結清憑證 ,以及按前述規定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相關證明資料。
按期償還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
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供貸款本息償還證明書。
償還商業銀行的住房消費貸款的,提供住房消費借款合同和貸款本息償還憑證 ,以及按前述規定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相關證明資料。
3、無房而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供經房屋租賃備案登記后的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收款收據,并提供戶口簿、結婚證和家庭成員身份證。未婚的,還須提供未婚證明。
4、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退休批準文件 ;或提供離休、退休證 。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主管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文件 和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證明書。
6、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主管部門出具的大部分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文件 和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證明書以及失業證。
7、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證明書以及失業證。
8、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證明書、失業證以及經職工所在居 委會和街道辦事處 審核后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報告。
9、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國、出境定居的出境卡或簽有定居內容的護照 以及經公安部門認可的翻譯機構翻譯的中文翻譯件。
10、非本市、縣 城鎮常住戶口的進城務工人員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再在本市、縣 重新就業的,提供非本市、縣 城鎮常住戶口證明和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證明書。
11、戶口遷出本市、縣 ,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提供公安部門戶口準遷證明或已注明遷出 戶口的戶口簿。
12、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 和證明提取人系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證明 。
13、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職工待遇的,提供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特困職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