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況,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
(二)購買預售商品房
(三)建造、翻建
(四)大修自住房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六)職工租用房屋的房租,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使用提取個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
1、在本市范圍租用住房居住的(非居住用房和市外住房,暫不在允許支取之列)。
2、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照省認定普通住宅的面積標準進行審核,即建筑面積144平方米、或套內面積120平方米以內部分,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超出部分不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
3、申請使用提取對象為承租人(夫妻)。
4、申請提取的額度,按上述第(二)條規定的面積和租賃合同、房租發票或憑據確定的租金標準的50%,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后個人住房公積金余額不得少于500元。
5、根據《城市房地產法》、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的規定,申請人必需提供下列資料:《房屋租賃證》或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已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經政府授權委托的相關管理部門備案登記)、房租發票或相關憑據。
6、租房租金使用提取,每半年申報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