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返傭,是《保險法》明文規定的違法行為!
一、對于返傭的規定:《保險法》116條和131條明文規定: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不能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解釋:返傭、以及送禮,本質上來說就是合同約定以外的保費回扣和其他利益,
二、返傭查實后的法律處罰依據
1、《保險法》161條處罰規定:
保險公司有本法第116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2、《保險法》165條和171條,分別對違反116條和131條規定: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131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3、《保險法》第171條規定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160條至第170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4、《保險法》第172條規定
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最后
簡單的來說,返傭這件事兒,如果是代理人自己做的,那么就按保險法172條處罰;如果返傭還有公司參與,那么公司受罰的同時,經辦人、公司管理者還有連帶處罰。
需要強調的是,我國對于返傭最終的“返傭受益人”,例如投保人或者其它人還缺乏相關的處罰措施,甚至現在很多投保人會主動索傭。
同樣的情況,在我國地區,返傭除了業務員被罰款甚至可能會被判刑,那么若投保人或者被保最終拿了返傭錢,則的投保單還會被宣布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