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身保險為例,保險合同正常生效和持有,保險公司很保險;如果帶病投保或者中途退保,保險公司不一定保險。
第一種情況,保險公司在接受客戶投保申請,達成投保協議,保險合同生效后,保險公司就有責任為客戶提供相關的保障和服務,確保客戶利益的享受。同時,可以也要承擔相關的義務,才能享受到保險合同內規定的權益,二者是對等成立的,雙向的,也就是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就不可能享受到權益。
保險合同正常生效和長期持有,則保險公司要為客戶提供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障或者權益。如果是保障型險種,提供保障是必須的;如果是理財型險種,確保客戶的理財權益是責任。
在這個過程中,可能客戶會擔心保險公司是否會破產倒閉,這個是否保險?首先引用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版)中第八十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也就是說人壽保險公司是不允許倒閉的。為什么國家從法律角度做出這個規定呢?因為人壽保險公司經營這客戶長期的保障利益,比如客戶交10年、20年甚至更長時間的保費在人壽保險公司,交了好大一筆錢,這些錢是客戶省吃儉用攢下來的血汗錢;同時通過這些錢建立的是高額的意外、疾病、身價保障,以及年老時領取的養老金等關系到客戶切身長遠利益。如果人壽保險公司倒閉了,意味著客戶的錢可能拿不回來,或者只能拿回一部分,而且客戶的未來保障無規劃也會被擱置和中斷,甚至終止。這個時候客戶的重大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可能會引發區域系統性的金融危機,甚至是地區不穩定因素增多,將不利于社會穩定,所以從國家層面絕不允許出現這樣的局面;客戶當然也不希望出現這種情況,于是國家立法保護。
這是國家背書,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中,政府對陷入危機的國際集團“AIG”進行注資,拯救了瀕臨破產的AIG,而對同樣陷入危機的雷曼兄弟銀行沒有注資,最終AIG依靠這次注資活了下來,而誕生了百年的雷曼兄弟倒閉了。政府為什么這樣區別對待?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AIG集團里包含了AIA,也就是友邦保險,這家公司有眾多人的投保,是不能倒閉的。
當然,國家做了背書,不能確保每一家人壽保險公司都能發展好,如果在競爭中,哪家人壽保險公司實在做不下去了,這家公司也不能倒閉,只能轉讓或者合并給另外一家同樣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并且要求確保原先客戶的合法權益。相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版)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國家從制度上進行了規范和保護。還有保險公司從設立、經營、管理都有非常嚴格的程序,在這部《保險法》有詳細的規定。以及1998年設立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的發展。后來改組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來監督銀行業和保險業的發展。
客戶把保險費交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要承擔責任,按照國家監管機構的要求提取保險準備金,然后把客戶的保費匯集起來形成大額的錢,進行投資運作。通過投資獲得投資收益,按照國家和監管要求,不少于可分配盈余的70%要分給客戶作為分紅金,30%以內作為經營費用。相當于是借雞生蛋,中間分給客戶一些蛋,合同到期按照約定返還。
客戶交在保險公司的錢,只要是依據合同來做,是絕對安全的。保險公司匯聚客戶的保費進行投資,從這個角度來說,客戶的保費確實對保險公司有幫助,相當于客戶借了雞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才有更多的雞來生蛋。同時也要看到,保險公司在借雞生蛋的過程中,要為客戶承擔責任,萬一客戶發生保險合同范圍內的風險事故,保險公司來進行高額理賠,這筆買賣就是虧的,比如客戶才繳納了一次5000元的保費,第二年不到就發生了重大風險,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向客戶賠付100萬。有這么大的風險,為什么保險公司還敢做?因為這是建立在大數法則基礎上的,保險公司根據經驗數據和概率論知道,客戶不可能同時一大批的發生風險事故,縱觀保險業發展的三四百年歷程中,確實沒有同時一大批發生風險的事情。
第二種情況,如果客戶帶病投保或者中途退保,則保險公司不一定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版)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對于帶病投保的情況,是不理賠的,對于騙保行為,也是不理賠的:
第二十七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這兩個方面的規定,在有些客戶心目中,保險公司就不保險了。
還有客戶中途退保,一般會面臨經濟損失,保費不能全部退回,只能退回一部分。
客戶站在自己的角度看,保險公司就不保險了,有時候連自己繳納的保費都拿不回來。這中間客戶沒有遵守保險合同中的規定,故意隱瞞自身真實情況,違背了保險的最大誠信選擇;而中途退保,則違背了契約精神,單方面終止合同,會有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