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屬于當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計劃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其工齡要計算為國家正式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其工齡應當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但具體問題還需要具體分析。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1986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從此以后國有企業既有原有的正式工,也有按照暫行規定招收的合同制職工,這是國有企業用工制度的重大改革,從此以后在國有企業中實行勞動合同制的用工制度一直沿用打到現在。
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精神,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后,與原有的正式工實行的是同工同酬的政策,不同的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需要繳納養老保險。按照制度規定建立了《勞動手冊》,這個《勞動手冊》既是國有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身份證明,同時也是現在辦理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主要依據。
按照當時的政策規定,國有企業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實際也屬于正式工人的組成部分,只要被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和企業聯合錄用,簽訂勞動合同以后,就要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總的繳費比例是18%,其中企業繳費15%,工人個人繳費3%。但由于當時工資比較低,繳費金額不高。如果沒有離開原來的企業,一直工作到現在的人,在辦理退休時都是按照視同繳費年限來計算的。
在當時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中,既有從下鄉知識青年中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也有從農民中招收的合同制工人。雖然是勞動合同制工人,也是屬于正規的招工,招工條件也是非常嚴格的,需要德智體全方位進行考察才能錄用。對于農村戶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不改變戶、糧關系,在合同期內供應議價糧油,差價由企業負擔。
對于80年代招收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其認定的身份主要還是要看是屬于正式的勞動合同制職工,還是屬于臨時工,因為當時的臨時工也是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屬于正式的合同制職工,合同上有明確的規定,有勞動手冊,有養老保險手冊,還有職工個人人事檔案,只要這些資料具備的,就屬于正式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其80年代在企業工作的工作年限,就屬于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就要視同為繳費年限。
如果沒有勞動手冊,沒有繳納養老保險,沒有建立個人人事檔案,就屬于臨時工,臨時用工是不需要經過勞動人事行政部門錄用,就不屬于勞動合同制工人。其在國有企業工作的時間,不屬于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也不能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是在同一個企業從事臨時工幾年以后,如果被錄用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原國家勞動部勞社廳函(2002)323號關于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精神,其從事臨時工的工齡要計算為正式的工齡,也就要視同為繳費年限。
綜上所述,80年代國有企業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只要屬于勞動行政部門正式錄用的,建立有勞動手冊,繳納了養老保險,和企業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建立了個人人事檔案的,就是正式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其工齡就屬于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工齡,就要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如果屬于臨時工性質的,或是沒有從臨時工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不會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