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員在新參保地社保機構參保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社保機構審核轉移接續申請,符合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聯系函;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說明原因。
3、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手續,并告訴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