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新規一覽:
確切了新進職工和工傷一至四級職工的繳費標準、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辦理退休和轉移接續、跨地區流動轉移接續方法和延繳等。法規用人單位新進人員,在當年法規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準范圍內,以起薪當月按全月計算的工資收入作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1、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在法規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準范圍內,以傷殘津貼為繳費工資基數,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法規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用人單位在經批準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應當繼續按法規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間,職工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為其足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后,按照法規為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職工發生跨地區流動的,按照我國有關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欠費處理法規執行。
3、參保人員達到我國法規的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我國法規最低繳費年限的,經本人申請,可以在按確定的延繳地延長繳費至滿我國法規最低繳費年限后,按照法規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中,在用人單位繼續就業參保的,由用人單位繼續在延繳地按法規為其繳費;未在用人單位繼續就業參保的,由本人在延繳地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延長繳費至滿我國法規最低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