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什么?有多久?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
根據《工傷保險》法規,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計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時是否包括加班費,實務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三、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準如何確定?各地并無統一做法。
四、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不工作,單位可以拒絕支付其工資嗎?
根據《工傷保險》法規,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即使職工不工作,單位也不得拒絕支付其工資。
五、職工與用人單位關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發生爭議怎么辦?
《工傷保險》第五十四條法規: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法規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法規: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法規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法規:
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法規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把職工一丟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