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公積金賬戶市內轉移需要什么條件?】
轉移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市內轉移手續,職工在原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新調入單位:
(一)職工在市內單位之間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改制,職工勞動關系發生變更的;
(三)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
轉移職工有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應補繳所欠金額后方能辦理轉移手續。
職工調動工作,原工作單位不按法規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申請管理部督促單位辦理。經管理部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部可依本人申請辦理。
轉移辦理人:
職工原單位
辦理地點:
株洲住房公積金管理部
【株洲公積金賬戶封存是怎么回事?】
封存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自中斷工資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一)職工退休、離休的;
(二)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
(五)工作調動的;
(六)其他需要辦理封存手續的。
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暫停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不符合轉移、銷戶條件的,單位應在30日內為其辦理個人賬戶集中封存手續。集中封存期間,管理部按法規對職工個人賬戶和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
補充說明
1.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倒閉的,如果上述單位有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情況,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職工被新單位錄用的,暫未重新就業的辦理賬戶集中封存;
2.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部辦理變更登記,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集中封存(或轉移)手續。
轉移辦理人:
職工原單位
辦理地點:
株洲住房公積金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