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法規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
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法規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發(2005)38號的法規,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根據國辦發(2009)66號法規待遇領取地確定為本市的參保人員,符合我國和本市法規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本市現行基本養老金計發方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