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原本由個人賬戶支付的普通門診治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報銷,確定了待遇水平:一是起付標準,原則上在職職工不高于統籌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1%,退休人員不高于統籌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0.8%;二是報銷比例,在職職工不低于50%,退休人員不低于60%,各等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間的差距原則上不低于10%;三是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在職職工原則上不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退休人員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5%左右。
逐步擴大由統籌基金支付的病種范圍,逐步由病種保障向費用保障過渡。加強定點藥店管理,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門診保障范圍,支持外配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配藥、結算,充分發揮定點零售藥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在職職工按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計入,退休人員按各市(州)2021年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5%計入。
除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的自付費用,在實現信息系統支撐的前提下,還可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購買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的個人負擔費用,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醫保、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長期護理保險等個人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