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將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統一設定為25年。目前,內蒙古自治區各統籌地區的最低繳費年限不統一,最長的為25年,最短的為10年。
提高最低繳費年限主要影響兩類人群,一是快要達到或是已經達到過去最低繳費年限的,即將享受退休醫保待遇的人群,按照新方案他們將繼續繳費;
二是低收入和收入不穩定的靈活就業人群,他們參加醫保后想盡一切方法繳夠了最低繳費年限,提高年限之后會增加他們的負擔。
對于大部分年輕人和收入較高的人群來說,提高繳費年限影響不大。
對于參保人員來說,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是必須要參加的兩個險種,但這兩個險種都有各自的主管部門,在繳費法定方面也都有不同的要求。比如,保險繳費年限。
基本養老保險有全國統一的繳費規則,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只要退休人員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并且達到了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
醫保繳費年限不同于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它沒有全國統一的醫保繳費年限法定,養老可以退休,但醫保退休不一定能退休,原因就在于醫保繳費年限的最低要求比養老保險要求高。
由于我國的基本醫保目前還處在地級統籌水平,不但各省對于繳費年限要求不一樣,就連一個省的不同城市之間,對于繳費年限的要求也不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