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2年9月1日開始至12月20日結束。2022年城鄉居民醫保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610元,個人參保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50元。
在集中繳費期繳費,參保人醫保待遇享受期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超過集中繳費期未參保繳費的,不得享受參保年度的居民醫保待遇。
參加職工醫保期間發生中斷參保后需參加當年居民醫保的人員,應中止原參保關系后及時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登記。按照全省統一要求的個人繳費標準完成繳費后,待遇享受期從參加居民醫保繳費后的次月算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變更日。
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兒出生90天內由監護人在新生兒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醫保經辦部門辦理參保登記,繳納出生當年醫療保險費,待遇享受期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當年12月31日;新生兒出生當年未在90天內繳納出生當年醫療保險費,當年內可按照全省統一要求的個人繳費標準參保繳費,繳費完成后,待遇享受期為出生當年繳費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新生兒出生日期距離當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當年醫保待遇,須在出生后90天內繳納出生當年醫療保險費,待遇享受期為出生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醫保待遇,須在出生后90天內繳納出生次年醫療保險費,待遇享受期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內繳納相應年度醫療保險費,不能享受對應年度的醫保待遇。
新生兒出生后死亡的,且監護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內為其參保繳費的,出生后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相關要求予以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