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尚未重新就業的,或者職工勞動關系遷出本市,其外省市所在單位尚未為其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一)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區(縣)管理部(以下簡稱“管理部”)具體負責辦理封存業務。管理部在接到申請材料的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審核通過的,辦理職工賬戶封存手續。
(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尚未重新就業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單位賬戶所在地的管理部提出封存申請。
(三)單位因合并、分立而終止、注銷或單位撤銷、解散,職工尚未重新就業的,單位應當在單位終止或注銷前提出封存申請。
(四)單位在辦理賬戶封存手續前,應事先告知職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