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進行調整,各單位應按照統計部門法規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調整為27900元;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調整為2280元。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我國相關法規執行,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比例最高不超過各12%。
四、各繳存單位應高度重視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切實維護職工符合相關法規權益,所有職工的繳存基數調整結果應在單位進行出示,再將加蓋單位公章的《鎮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清冊》交各單位繳存銀行辦理調整。
五、職工住房公積金調整后月繳存額如低于本人原月繳存額的,應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后,到單位繳存銀行辦理調整。
六、各單位要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不得不調、少調或多調,并按照我國“控高保低”的要求,糾正違規行為,違者將按照有關法規處理。
七、各單位接到本通告后,非單位網廳用戶到住房公積金匯繳銀行復制本單位《繳存基數調整清冊》,按要求填列后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