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本市戶籍人員提供)
2、身份證原件、居住證原件(非本市戶籍人員提供)
3、符合醫療保險退休條件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需持《退休審核表》原件、《養老保險金計發核定表》原件或《遼寧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職)表》原件、《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待遇核定表》原件到窗口辦理退休業務;未參加靈活就業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還需提供參保手續。
注:如需代辦須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繳費年限
1、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為滿25年,自2016年4月起本市最低實際繳費年限每年遞增一年。
具體執行方法是:2016年3月31日前辦理養老保險退休審批的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其醫療保險最低實際繳費年限應滿5年。201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辦理養老保險退休審批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最低實際繳費年限調整為6年,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養老保險退休審批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最低實際繳費年限調整為7年,以此類推,至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養老保險退休審批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的最低實際繳費年限調整為11年。
2、2022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達到我市職工醫保要求退休年齡的職工參保人員,需要繳納的最低實際繳費年限調整為10年。
3、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要求的連續工齡視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4、參加沈陽統籌區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算為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不計入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5、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已達到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及實際繳費年限要求,辦理醫療保險退休手續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其中個人賬戶劃入自達到退休年齡次月起計算。
6、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未達到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及實際繳費年限要求的參保人員,在辦理醫療保險退休手續時,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6.8%比例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或繼續按月繳費待達到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后辦理醫療保險退休手續,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并劃撥個人賬戶。繼續按月繳費期間享受在職職工醫保待遇。
7、靈活就業人員在達到辦理醫療保險退休手續年齡后,首次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需按相關要求計算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