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行失業登記,失業登記后再進行失業金申領,當月15日前申領失業金審核通過,當月月底前發放失業金;當月15日后申領失業金審核通過,次月月底前發放失業金。
失業人員情形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申請:
①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青島市失業人員。
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因超過60日申領期限而未領取的青島市失業人員。
③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青島市失業人員(自2019年12月起,由其失業前最后參保地經辦機構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發放期不超過12個月)。
④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辦理失業登記的青島市失業人員。
青島失業保險金申請憑身份證或社保卡即可申領。
全面取消證明材料、申領時限、捆綁條件和附加義務,您無須提供失業證明,無須參加培訓、無須轉移個人檔案,僅憑身份證或社保卡即可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