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業保險金可以重復領取嗎?
答:不可以,失業保險金有相應的條件和領取金額領取次數相關法規
領取條件
◆ 按照相關法規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相關法規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滿1年的;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 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領取金額
◆ 領取期限處于第一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1600元;
◆ 領取期限處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1560元。
? 領取幾個月?怎么算
◆ 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 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 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 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停止發放情況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開始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 重新就業的;
◆ 應征服兵役的;
◆ 移居境外的;
◆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