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傷害的;
(七)法律、法規法規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三種法定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我國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人員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的有關法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的有關法規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不得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