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拖欠公司,員工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賠償金。
員工可以向企業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賠償金的情況之一就是未足額支付勞動工者工資的。哪些情況屬于不足額支付呢?
一般包括: 各種形式的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技能工資等);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屬于勞動報酬性的工資收入等。
但不包括用人單位按照法規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保和有關法規的勞動保護費用;按照法規標準支付的獨生子女補貼、計劃生育獎,喪葬費、撫恤金等法規的福利費用和屬于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
有些地方,比如重慶,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也視為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此為由離職并獲得經濟補償金。
題主還說到,公司總是不按時發工資。如果超出了法律法規的工資發放周期,也是違法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在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不足等原因,暫時無法按時給員工支付工資,經與工人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1.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企業少繳社保,需要為員工補繳,部分地區還需要支付賠償金。
五險一金繳費=五險一金繳費基數X五險一金繳費比例
你的五險一金繳費基數,應該是你本人的工資。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對于剛入職的新員工或者是上一年沒有上夠一年這種情況,按職工入職第一個月工資來確定。
如果企業不按照員工工資符合有關法規繳納社保,那么員工是可以要求補繳的,至于有沒有賠償金,各地法規不一樣,深圳就有,北京就沒有。
深圳的地方性法規是予以支持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法規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北京的地方性法規就是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的,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可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社保管理部門強制征繳的方式實現,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
同時,還有一種說法是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并沒有提出“社保繳納異議”,就此默認員工認可這種繳納社保的方式。
3、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最高需要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法規“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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