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得低于什么水平?申領條件、發放標準、領取期限怎么樣?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也是對失業保險參保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但是失業保險金并不是只要參加失業保險就能領取,而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各個地區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也有所不同,但都有一個最低標準。那么,一般情況下,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得低于什么水平?
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
根據失業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法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法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法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對于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全國各地都不相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部門來進行確定的,根據失業保險法律法規的,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標準的水平。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來計算的。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