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醫療期必須要單位同意嗎
工傷醫藥費基本上是全額報銷。職工因為工作而受傷治療,享受工傷的醫療費,工傷的醫療費是工傷保險的待遇中的一種,主要的內容包含工傷職工在治療工傷或者是職業病的過程中所需要的醫療費、掛號費、住院費、藥費以及就醫路費會全額予以報銷。如果職工需要住院進行治療的,按照當地的出差的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單位應當在自出事傷害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的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錯過申請工傷認定時間,受到傷害的勞動者及其近親屬,也可以在受到傷害的一年之內申請工傷認定的。申請工傷認定,社保受理后,六十天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工傷參保職員必須在醫療終結后一年內,由用人單位經辦人辦理工傷保險醫療費用報銷手續。在資料齊全的情況下,醫保經辦機構三十日工作完成費用審核結算,次月中旬市社保基金中心下撥款項。但如遇有疑問、大額醫療費用、需調看取證的,費用審核結算則不受三十個工作日限制。
如后期還需要進行治療,請到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申請后續醫療期。需要說明一點申報工傷醫療費用時申請撥付對象為單位的,工傷保險核銷后的醫療費用是撥付給單位的。工傷醫療費用一般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用人單位未按法定繳納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按照用人單位償還。
職工發生出事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法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出事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給社會保險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法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出事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