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救濟金可以領多久?在哪里領取的?
根據現行《社會保險法》的法定,對于那些主動離職的職員,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但也并非是所有被迫離職的職員就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諸如若是被迫失業、但是卻沒有求職需求的,就不能領取。
失業救濟金一般最長可以領二十四個月。如果失業人員在失業前與單位依法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長可以領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長可以領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最長可以領二十四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