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公積金提取條件有哪些?買新建商品房并已簽購房合同,可提取公積金付首付的,還有哪些情況可以提取的?隨社保網小編來看看。

8月14日,山東省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布關于發《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法》的通告。文確定了五種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情況。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償還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賃本市住房的;
青島市批復的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的;在青島市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房,已經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網簽購房合同,尚未足額交付首付款的。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法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法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