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在哪些情形下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金領取條件如何定?隨社保網小編來看看。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相關部門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法規法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如何法定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法定累計繳費不滿1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滿1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4個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改制企業已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的失業人員,暫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后,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累計繳費一年以上的,失業時按法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在核定待遇期限時,以前繳費年限可以合并計算,但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