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取當月上班了?上班后還可以繼續領取嗎?
根據相關法律法定,如果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找到新工作,他們是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失業人員需要在找到新工作后及時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經辦機構將停止發放剩余的失業保險金,如果新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個人將承擔騙取失業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
當事人剛領失業金就找到工作的,不能再享受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如果當事人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則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