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確定及調整,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標準的原則,結合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勞保部門會同財部門提出,報市相關部門批準并公布后執行”。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適當提高失業參保水平,分步實施,循序漸進,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的90%。
一、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目標工資是什么?
提高失業人員收入水平,保其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二、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是多少?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24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51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78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205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233元;
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2124元發放。
三、新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什么時候開始執行?
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
四、此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調整涉及范圍?
涉及范圍為在我市按照法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法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五、新舊法規差異
新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提升,每檔比現行標準增加90元,進一步保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