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社保繳費標準廈門(含醫療、生育保險)(2024年1月-12月)
參保對象險種 | 企業(含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 | 機關、財政核撥、核補事業單位 | 本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和下崗失業人員 | ||||
本市戶籍 | 外來人員 | ||||||
養老保險 | 繳費基數 | 3300—21060 | 3300—21060 | ||||
繳費 比例 | 合計 | 24% | 24% | 24% | |||
單位 | 16% | 16% | 16% | 全部由本人按月繳納 | |||
個人 | 8% | 8% | 8% | ||||
醫療保險 | 繳費基數 | 4212—21060 | |||||
繳費比例 | 合計 | 8.5% | |||||
單位 | 6.5% | 6.5% | 6.5% | 全部由本人按月繳納 | |||
個人 | 2% | 2% | 2% | ||||
失業保險 | 繳費基數 | 3300—21060 | 3300—21060 | 4212—21060 | |||
非農民合同制職工 | 農民合同制職工 | ||||||
繳費比例 | 合計 | 0.5% | |||||
單位 | 0.5% | 0.5% | 0.5% | 0.5% | |||
個人 | 0.5% | 0.5% | 0.5% | ||||
醫療(生育)保險 | 繳費基數 | 4212—21060 | |||||
繳費比例 | 合計 | 0.7% | 0.7% | 0.35% | |||
單位 | 0.7% | 0.7% | 0.35% | ||||
個人 | ∕ | ||||||
工傷保險 | 繳費的對象、基數與比例 | 1)本市企、事業單位職工以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2024年度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按4212元、上限按21060元執行。),對照本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 2)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0.2%的繳費比例由單位繳納。3)按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企業,按工程項目總造價的1.5‰繳納工傷保險費。 | |||||
備注 | 一、根據法規,從2024年1月1日起,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暫按不低于3300元/月執行,若國家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要求執行。 二、按照法規,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下限執行調整,按3300元執行。 以上相關文件為依申請才公開,不屬于廈門市人社局負責公開的信息。建議依法向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獲取該信息,聯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鼓東路44號,聯系電話:0591-87559359. 三、根據法規,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全部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工資之和,作為其當期繳費基數。以我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和300%分別作為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下限和上限。 四、按照法規,2024年度獨立人參保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為4212-21060(分七個檔次)。 五、根據法規,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我市外來員工失業保險繳費政策調整為和本市職工繳費政策一致,即用人單位和個人均繳費(其中農民合同制職工仍可選擇本人不繳費)。 六、根據法規,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七、根據法規,2023年1月1日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其繳費基數的7.5%和2%按月共同繳納。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率為9.5%,由個人繳納。 八、根據法規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降低一個百分點,由規定的7.5%調整為6.5%。靈活就業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降低一個百分點,由規定的9.5%調整為8.5%。調整后參保人員待遇不變。 九、根據法規,從2023年7月1日起,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繳費基數上限21060元,下限4212元。 十、根據法規,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在職職工及時辦理參保登記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繳費率為0.7%。機關、財政核撥或核補的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率為0.35%,其職工按原渠道領取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靈活就業人員不參加生育保險,不享受生育津貼。 十一、用人單位應根據參保職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實向稅務部門申報參保職工2024社保繳費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