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形有哪些?失業人員具體領取條件是什么?辦理流程有哪些?隨新社通小編來了解一下。
莆田市失業保險金停止領取的待遇怎么回事?有哪些情形的?
莆田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形有哪些?
一、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有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6)法律法規法定的其他情形。
二、辦理條件
1、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本人未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其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補助期限最高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注:農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繳納其月工資總額百分之一的失業保險費的,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