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失業金每月幾號發放的?發放到哪里去的?
蘭州失業金從次月開始每月月末發放至本人社保卡。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可領取4個月,然后每增加一年多領取2個月。隨新社通小編來了解一下。
蘭州失業保險發放時間
經審核符合申領條件人員的失業金從次月開始每月月末發放至本人社保卡。
根據失業保險相關法規第十四條法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法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法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登記不影響待遇發放)。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法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我省目前代繳企業職工醫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法定連續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發4個月失業保險金;連續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發2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我國法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相關法規公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