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要看是誰收的,在借款的哪個時段收?90%以上都是違規,甚至違法的。別聽有些所謂南京律師胡咧咧,他們要么不懂,要么就是一些高利貸公司的幫兇。
如果是像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借款,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出,要向放款機構或者第三方繳納所謂咨詢費手續費,管理費等等其他費用。那就屬于捆綁搭售,這個是嚴重違規的。最近的管理文件就是銀保監會發放的194號文。不論其要求搭售的是所謂保險產品還是擔保收費,還是其他的所謂征信費,咨詢費,只要是因為申請這一筆借款,而必須要發生的這些雜費都叫“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金融亂象。
如果是向民間借貸公司等無牌金融機構借款,發生了給這些公司或者他指派的第三方機構繳納所謂征信費,服務費等等雜費。如果是在借款發放前或剛剛發放時就必須繳納掉,那么這些費用都叫砍頭息或者砍頭費,那必須要從合同本金中將此費用扣除。如果是在每月還款過程中發生的此項費用,那其實它屬于利息的一部分,在計算實際利率時進行使用。
現在不論是正規金融機構,還是違規及民間放貸組織,只要想到違規時,都打起了這些費用的主意。因為如果直接加利率,借款人很容易算出來,同時利率過高,很容易被舉報放高利貸。尤其是持牌金融機構發放高利息產品,是違反銀監會的放款政策的。通過所謂費用來收取,既迷惑了借款人,又達到了賺取高額利潤的目的。
現在這些無牌網貸機構最喜歡用這個套路,利用各種雜費來去向借款人收取。有些正規金融機構,例如消費金融公司以及某些銀行,現在也通過第三方進行這項費用的收取,然后在后面進行所謂利潤分成。
只有一種情況下,這些費用的收取是合理的。那就是這些費用的收取,是通過無關聯的第三方的,持牌的金融機構將借款包裝成所謂的資管產品,由第三方機構進行發放,銀行等金融機構僅僅是作為資金出借方。那么這些產品的管理和發行人都不是銀行,而是此第三方資管機構。
從年頭的奔馳金融購車服務費被罰款40萬元,到最近的建設銀行違規收取手續費被處罰,到各類違規網貸機構收取各類套路費用被以非法經營罪追責,難道還不明白,此類費用是嚴重不合規,不合法的嗎?
國家現在嚴厲打擊這些金融亂象,如果有發現,持牌金融機構伙同其他無牌第三方機構共同進行收取雜費,拿起194號文件,向銀保監會進行積極的舉報和投訴,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