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單方終止合同,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借款人出現違約事項,銀行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單方面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例如已經有貸款逾期,那么銀行有權宣布其余未到期貸款一并提前到期。還有一種可能是銀行行使不安抗辯權。不按抗辯權是指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這種觸發事項有很多, 例如出現對外擔保代償,法人代表涉嫌轉移資產等等,這些在貸款合同中都有約定。
所以,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催款,是有法律依據的。
但是,也會出現少數銀行濫用不安抗辯權的情況。有些企業并不是由于自身困難,而是因為一些偶發事件導致被銀行提前收貸,例如像前文所說的擔保代償。明明企業有機會自救,銀行就是不給機會,導致企業被迫停產。
像題主這種事情的出現,往往很難界定銀行一定不對。但是對于企業來說,則是生死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