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金融類債務違約案件,因受金融政策緊縮、經濟持續低迷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案件數量激增,呈井噴式爆發。金融債權通常標的額大、交易過程復雜、為實現對債權的追償,同時主張違約金、罰金、利息等費用不僅涉及到繁瑣的運算方法,還對其計算依據提出了明確、嚴格的要求?,F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違約金或其他費用的,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法釋(2015)18號)。因此,金融借款總額計算中涉及的逾期利息、罰息等總額以不超過年息24%為限。
為此,小商提醒您
第一,一般金融借款合同,在制定合同時就應提前預防因年利率超過24%而導致無效;
第二,對于典當等特殊機構的金融借款合同,其利率以部門規章、行業慣例為標尺,不能簡單適用年利率24%的規則;
第三,應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履行期內的利率標準、利息起止日期、違約未支付期間內的復利(或其他損害賠償)等,避免一旦涉訴,相關計算金額因約定不明或界限模糊而導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四,建議您聘任專業的法律顧問,以免因采取措施不當付出更多的時間、經濟成本,從而無法實現高效、便捷清收債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