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銀行卡只是用來還貸款的介質,說明白點就是通過這張卡銀行你往這張卡上存款讓銀行扣費。你就算注銷了這張卡,債務關系還是存在的,因為借錢的不是那張卡片,而是你這個人,所以就算你把你名下的所有這個銀行的銀行卡都注銷了債務關系依然存在,該還的錢你一樣要還。
這種思維有點像鴕鳥,把頭往地下一鉆認為就完事了,其它的事情都不會找到我了,顯然是缺乏最基礎的金融知識和法律知識的表現。
如果您貸了款不還,前三個月銀行可能會聯系你告知你催款,這個階段比較客氣一點只是告知你逾期欠款會有滯納金,還會把你的個人欠款幾率上報人民銀行的個人征信記錄里邊,這樣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你再想貸款或者辦理信用卡就幾乎不可能了。超過3個月還不還銀行會看你是不是沒有能力還款,如果不是惡意不還銀行針對是在不能還清欠款的客戶,會直接起訴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對欠款人及擔保人資產進行拍賣。如果是惡意欠款就要追究你的刑事責任。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所以不管是不是惡意欠款后果都是很嚴重的,建議不要有這種想法。如果你故意注銷卡片,變更聯系方式,住址找不到你的話,這些行為很容易讓人認定你是惡意欠款,反而起到反作用。如果實在還不上了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主動聯系貸款行說明實情,最起碼態度上讓人知道你不是惡意不還,然后協商解決辦法才是最主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