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金融的“毛細血管”,小貸公司的生存狀況一直備受地方政府重視。
2016年11月1日,重慶市金融辦官方網站發布的《關于調整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監管規定的通知》稱,目前部分監管規定不適應小貸公司行業發展與監管的需要,部分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為此重慶金融辦決定調整重慶市小貸公司的有關監管規定。
黃桷樹財經注意到,重慶市金融辦決定從“適度放寬部分股東條件、微調融資業務監管規定、增加資金運用限制規定、明確中間業務范圍、規范網貸業務平臺合作、明確注銷經營資格的情形”六個方面對重慶小貸公司行業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重慶的小貸公司在全國處于“坐二望一”的位置。
截止2016年9月末,重慶地區小貸公司的貸款余額為955.4億元,僅次于江蘇地區小貸公司的983.1億元,位居全國第二位。
但如何通過融資突破規模瓶頸,仍是擺在不少重慶小貸公司面前的一道難題。
《關于調整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監管規定的通知》對融資業務監管規定進行微調。放寬了小額貸款公司融資利率和期限管理,融資利率和期限堅持市場化原則,由交易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取消凈資產收益率條件。融資業務資格實行分類備案,銀行融資、同業拆借實行事后備案;其他融資方式應堅持事前備案,經市、區縣金融辦兩級審查并出具備案意見后,方可開展融資。通過境外融資(含向境外股東借款、金融機構借款和發行債券)不計入融資杠桿;證券交易所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和非回購式資產轉讓在備案的額度和期限內完成融資;其他方式的融資余額應嚴格控制在融資杠桿內。小額貸款公司除主要股東借款、公開發債和證券交易所融資外,不得面向社會公眾個人融資和利用包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內的互聯網平臺融資。
一松一緊,相得宜彰。
重慶金融辦在放寬融資門檻的同時,明確了小貸公司資金使用的六大“雷區”。
《關于調整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監管規定的通知》顯示,小貸公司的運營資金使用范圍只有各項貸款、票據貼現、同業拆出、購買持牌金融機構發售的金融產品和30%的注冊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小貸公司不得投資基金類、投資類、擔保類公司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對股東發放超過在本公司持股金額的貸款;不得采取欺詐、脅迫、誘導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自身貸款用途、還款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貸款;不得違反借款人意愿搭售產品或附加其他的不合理條件;不得以員工名義發放貸款;不得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當手段催收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