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買的房子的抵押權人是銀行,不會被開發商再拿出去抵押,產權登記部門不是吃白飯的,這種互斥事件基本不會發生。想理清這個問題的思路,不妨來看看房子從建到賣過程中有關抵押的細節:
開發商在建設期、開盤前,一般會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開發貸等融資,融資來的錢主要用來付工程款,等后期房子賣了有了收入再還貸款,銀行一般會要求開發商提供對應開發項目的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或要求開發商上級公司提供擔保。
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后開盤售樓,購房者交了首付在銀行辦理住房按揭貸款,這時開發商必須要把已抵押的在建工程(可以理解為房子)解押,然后銀行再把解押了的房子抵押貸款給購房者
為什么要解押再抵押?
因為開發貸的還款人是開發商、按揭貸款的還款人是購房者,在債務人變動的情況下、抵押物雖然可能是同一處,但必須做登記變更,道理類似買二手車登記過戶,這樣做的目的是明晰產權、更好保障債權人(銀行)權益。
所以,購房者貸款買房,貸款辦下來之前開發商必須解押才能給購房者辦房貸,而對于已經辦下房貸的購房者來講,房子產權上和開發商已經沒半毛錢關系,開發商不可能拿去抵押。